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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人事行政局民國98年3月23日局給字第0980061412號函略以,行政院民國97年6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2537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爰依上開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獲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上開所稱「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係指因特殊身分另獲有其他政府助學措施之獎助,或因特殊身分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以免重複補助。以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者,因屬國民義務教育,與上開附表九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不同,故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未獲有特殊身分之獎助、或因特殊身分而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均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03.31局給字第0980061563號、轉載自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9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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