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本(98)年至明(99)年間跨年持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請領休假補助一案,請依本局97年12月24日局考字第0970065296號函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旨函規定,公務人員跨年度持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其休假日如包含本(98)年12月31日且於休假日至少具1筆旅行業、旅宿業或觀光遊樂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刷卡消費,則休假日及其相連之連續假日(99年1月1日至3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各筆消費,得自行擇定請領本年度或下年度之強制休假補助費。
●附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12月24日局考字第0970065296號函
有關公務人員於本(97)年至明(98)年間跨年持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請領休假補助一案,請查照轉知。
一、茲為配合政府全力拼經濟、刺激消費之政策方向,公務人員如於97年12月31日請休假並具旅行業、旅宿業之刷卡消費,則當日及其相連之連續假日(98年1月1日至4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以下簡稱國旅卡特店)刷卡之各筆消費,經依各該年度強制休假補助費標準核算後,得自行擇定請領97或98年度之強制休假補助費。
二、依上開規定舉例說明如下:
公務人員某君具14日休假資格,於97年12月31日下午請休假半日並具旅行或旅宿業國旅卡特店之刷卡消費新台幣5,000元(以下同),98年1月1日具觀光遊樂業之消費3,000元,3日具藝文圖書業之消費2,000元,4日具餐飲業之消費2,000元,經依各該年度標準核算為16,250元(計算式為5,000×1.25 + 3,000×2 + 2,000 + 2,000),視其97年度是否有強制休假補助額度,擇一請領:
(一) 97年度某君如原僅請領強制休假補助6,000元,尚有餘額10,000元,則其可擇定請領97年度強制休假補助16,000元減去原請領之6,000元為10,000元,某君刷卡消費金額為16,250元,請領強制休假補助10,000元,另所餘刷卡消費6,250元(16,250-10,000)因其擇定請領97年度之補助,因此無法請領98年度之補助;惟某君選擇運用98年度之補助額度請領98年度強制休假補助16,000元,97年度之補助額度將因年度結束而無法據以請領。
(二) 97年度某君如已無強制休假補助額度,亦可請領98年度強制休假補助16,000元,持用國民旅遊卡不受跨年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