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2月18日局力字第09800350581號,有關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運用派遣人力之利益迴避事宜,請 查照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並轉知所屬照辦。
一、各機關運用派遣人力,依法務部見解,仍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範圍,各機關辦理派遣人力之勞務採購時,應確實遵守該法相關規定。
二、為維持機關用人公平、公正並符合社會期待,自即日起,各機關辦理派遣人力之勞務採購時,應將下列利益迴避內容納入與廠商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中予以規範,並由契約雙方確實執行:
(一) 廠商不得派遣機關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機關之派遣勞工。
(二) 廠商不得派遣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各該主管單位之派遣勞工。
三、又機關應要求廠商依契約派遣適任勞工,機關人員如有違失,應依公務人員相關考核規定辦理。
(臺北縣政府98.12.23北府人二字第09810908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