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98年12月16日台人(三)字第0980210545號函,所詢學前特教班教師兼
任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主任,得否同時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及特教津貼一案,復請
查照。
一、 復貴府98年12月1日北教人字第0981001019號函。
二、 查本部86年7月3日台(86)人(三)字第86069799號函略以,基於同工同酬原則,國民中小學特教班兼任特教組長及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自86年8月1日起,以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時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復查本部96年3月5日台國(四)字第0960015668號函規定略以,依本部89年12月20日台(八九)特教字第89159756號函,國民中、小學若囿於員額編制,須由特教班教師兼任除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務,經報該管主管教育機關核准者,得比照本部86年7月3日(86)人(三)字第86069799號函規定,除主管職務加給外,得依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依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是以,本案學前特教班教師所兼任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主任職務亦屬特教組長以外之一般行政職務,爰仍應依本部上開函規定辦理。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98.12.23北教人字第098108060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