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林口鄉麗園國民小學人事通報---「99年度資深優良教師」
主旨:有關正式教師具99年度資深優良教師之資格,請於99年2月25日(四)前填具推薦表(含電子檔)暨備齊相關證件送人事協辦黃紫蓉小姐,俾憑彙辦,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北縣教育局99年2月11日北教社自第0990125402號函辦理。
二、本年度資深優良教師之推薦依教育部96年5月修正頒布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屆分為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其年資一律計算至99年7月31日止,且服務期間成績優良者(歷年均考列四條二款以上)。其起迄時間如下:
(一)服務年資屆滿十年:89年8月31日以前到職至99年7月31日止
(二)服務年資屆滿二十年:79年8月31日以前到職至99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年資屆滿三十年:69年8月31日以前到職至99年7月31日止
三、本次得辦理申請優良教師資格者如下:
(一) 教師辦理留職停薪,經奉准復職後,於申請辦理資深優教師獎勵時,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不計(若為入伍服役則可採計),留職前後之年資,可視同連續。
(二)教師曾辭職(留職)進修,於畢業後仍任教師,於申請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辭(留)職進修期間之年資不計,進修前後之年資,可視同連續。
(三)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並年資連續;於寒暑假期間間斷者,其前後離到職月份連續,仍視為連續服務,得採計之;代理年資若中斷,其中斷前之年資,不予採計。
(四)教師於學期中調往它校服務,期間雖於寒暑假間斷,但如持有年資銜接之證明文件,仍得視為連續服務。
(五)舊制師範院校畢業生服務年資可自實習當年起計。
(六)幼稚園教師之年資計算,應自該教師取得幼稚教師合格證明後之初任日起計。
四、本校正式教師具99年度資深優良教師之資格,經清查人事資料,初步推薦名單如下:
屆滿10年:彭慧怡、劉侶嬌、蔡昆泰、呂佩螢等4位老師。
如有符合相關資格漏列者,請於99年2月25日(四)中午前洽人事室辦理。
五、符合資格之教師,請檢具以下證件A4影本送人事:
(一) 教師推薦表乙份
(二)初任教師派令(或聘書、敘薪通知書)及合格(或試用)教師證明影本,如初任為私校或代理教師,另須檢附轉任公校敘薪通知書或派令。
(三)私立幼稚園服務證明:現(曾)服務於私立幼稚園教師,另需檢附縣市教育局所核備服務年資証明函影本。
(四)如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之證明文件看不出是否已具合格教師資格者,請另附學分證明及敘薪通知書…等證明文件)
四、如有其他疑問,請洽人事室 雯娟(26091668分機12),謝謝。
此致
全校教師同仁
人事室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