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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有關晶片護照宣導期將於本(98)年12月31日結束,自99年1月1日起護照規費將有調整,倘具有我國籍之僑生有申辦護照需要者,請其於本(98)年底前儘早申辦(換),以節省費用。
說明:
一、外交部為反映晶片護照發行所增加之成本,於97年12月26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惟為配合晶片護照之發行,於97年12月29日至98年12月31日訂為晶片護照宣導期,期間各項護照規費維持不變。
二、自明(99)年1月1日起,一般10年效期、遺失補發及污損換發護照之規費將由現行新臺幣1,200元,調整為新臺幣1,600元,請倘具有我國籍之僑生有申辦護照需要者,於本(98)年底前儘早申辦(換),以節省費用。
{{ $t('FEZ003') }}2009-10-27
{{ $t('FEZ014') }}20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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