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縣政府99年2月4日北教特字0990117502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電話,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特訂定本要
點。
三、申請程序:由家長簽署同意書後,陳請導師及學務處同意後使用。
四、使用時間:行動電話可以使用的二個時段分為:上午8點以前。‚放學以後。
五、管理方式:
(一)禁止使用時段一律關機(上午08:00—放學時間)。
(二)上課期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請一律打電話到學務處(電話
為02-26091061轉722~724)或班級教室分機,當學務處接到家長來電時,
學務處人員會知會導師或者通知同學。
(三) 不得利用學校電源實施行動電話充電。
六、違規處置:
(一)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經勸導後再犯則處以愛校服務,累犯3次者取消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力,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二)其它未按規定使用行動電話者(例如:偷拍、錄音、上網、打電動、聽音樂…
等等),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處置。
(三)利用行動電話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立即取消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
力,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七、其他:
(一)在公共場合使用行動電話時,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
(二)行動電話屬於貴重物品,如有需要帶行動電話者,必須妥慎保管,遺失
自行負責。
八、本管理要點經教師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