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person
{{ $t('FEZ002') }}人事室|
一、 | 本局98年12月29日局授住字第0980304709號函諒達。 | ||
二、 |
歐洲經貿辦事處透過外交部歐洲司表示,國人於申請申根國家簽證時,須提供符合歐方規定之「申根地區醫療旅遊保險」,其中醫療費用保險及緊急救援費用保險需符合3 萬歐元(約台幣150萬元),本項規定已於本(99)年4月5日生效,並自10月1日起全面實施。 | ||
三、 | 本局「全國公教員工旅遊平安卡」承作廠商富邦產物保險公司,配合上開規定,規劃「兒童申根、計畫七、計畫八、計畫九」4項投保內容,自本(99)年10月1日起,提供欲前往歐盟申根國家洽公暨旅遊之同仁參考選擇。 | ||
四、 | 因申請申根國家簽證時,須一併提供「申根地區醫療旅遊保險英文投保憑證正本」,基於時效性之考量,上述4項投保內容不開放線上投保,僅提供電話投保服務(TEL:0809-019-888#2)及台北富邦銀行全國分行臨櫃申辦,請各機關、學校人事機構,協助將本項新制相關訊息通知所屬機關及同仁,自由參考運用。 | ||
五、 | 本項新制詳情請上富邦產險公司公教同仁專屬網頁(www.fubon.com/hwc)查詢。 |
{{ $t('FEZ003') }}2010-10-04
{{ $t('FEZ014') }}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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