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person
{{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立法院洪秀柱委員國會辦公室99年12月7日立院秀字第991207(3)號函辦理。 | ||
二、 | 查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18條第3項適用相關疑義之補充規定,前經本部以98年4月7日台人(三)字第0980049511號函、98年4月20日台人(三)字第0980057626號函、99年2月1日台國(三)字第0980205165B號、99年7月23日台人(三)字第0990119359號書函及99年7月28日台人(三)字第0990117291號書函轉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案,合先敘明。 | ||
三、 |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曾任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78年正式納編前之服務年資採計規定,綜整如下: | ||
(一) | 自98年8月1日起,曾於62年12月至74年7月間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以下簡稱試行要點)規定進用具合格教師資格以後之年資,得依退休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併計為退休年資。 | ||
(二) | 74年8月以後公立幼稚園進用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園長、教師,因非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不符退休條例第18條第3項併計為退休年資之規定;惟於74年7月以前即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其於74年至78年之幼稚園年資,得依第(一)項之規定併計為退休年資。 | ||
(三) | 74年7月以前即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教師,但在74年8月之後始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至78年納編前之幼稚園年資,考量其與74年7月以前即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具相同幼稚園任教服務之事實,爰亦得依第(一)項規定併計為退休年資。 | ||
(四) | 依70年11月6日制定公布之幼稚教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立幼稚園園長、教師之退休,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辦理。爰非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但如符合幼稚教育法第12條及第13條等相關規定進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教師年資,係得採計為退休年資。 | ||
四、 | 復查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教師年資,得否併計為教師退休年資,因涉相關事實認定,且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爰仍請依上開規定,在考量教師退撫權益前提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
{{ $t('FEZ003') }}20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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