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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99年12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70258號函,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其中結婚及生育補助部分,自即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子女教育補助部分,自99學年度第2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請 查照轉知。
(臺北縣政府99.12.17北府人四字第09912148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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