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person
{{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教育部100年3月24日臺人(二)字第1000033592B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函釋係教育部基於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教師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及輔導或管教學生等義務之精神,並考量民眾及學生家長觀感,就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條第2項有關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所作通案原則規定,惟如屬教師兼行政主管職務者,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週在8小時以內。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不受8小時之限制。」辦理。 |
●附錄:教育部100年1月25日臺人(二)字第0990220619號函
所詢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於每週公假時數8小時外,得否經辦妥請假手續再以事、補、休假等假別辦理進修事宜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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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復貴府99年12月16日府教學字第0990179565號函。 | ||
二、 | 查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據此,教師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復鑑於近來迭獲民眾陳情教師利用辦公時間進修,影響學生受教權。為避免民眾及學生家長產生質疑,並符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有關「經辦妥請假手續」一詞,僅限於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8小時為限,不宜再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 |
{{ $t('FEZ003') }}201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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