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person
{{ $t('FEZ002') }}人事室|
一、 | 復貴府100年4月13日府教學字第1000047180號函。 | ||
二、 | 查本部96年6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60090302號書函有關限制國小特教教師於原服務學校轉任一般教師是否適法可行之疑義一案如下:「依本部87年7月23日台(87)人(一)字第87064484號書函略為,教師若確具普通班教師資格,擬以同校啟智班教師身分轉任,居於學校整體考量,得由學校自行審酌,是否以同校教師身分先予以轉任調動後,所遺缺額再行辦理公開甄選,考量結果若擬由教師逕予轉任,仍應依規定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爰此,本案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辦理。」 | ||
三、 | 次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各級學校暨具獨立編制之附設進修學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 ||
四、 | 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 |
{{ $t('FEZ003') }}2011-05-13
{{ $t('FEZ014') }}20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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