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person
{{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教育部100年5月3日臺人(二)字第1000906491號函規定辦理。 | ||
二、 | 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是以,教師進修種類包含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及研習等,爰教育部旨揭函釋說明二(一)所敘「原已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奉准進修,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至結業為止」之後段「准予進修至結業為止」,修正為「進修學位者准予進修至畢業為止」及「進修學分及其他非學位學分者,准予進修至課程結束為止」。 | ||
三、 | 另依上開旨揭函示略以,惟98年6月6日以後(含)奉准進修者,僅准予進修至當學期為止,復職後始得繼續從事進修活動,併予敘明。 |
●附錄一:教育部100年5月3日臺人(二)字第10009064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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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有關本部98年7月29日台人(二)字第0980114427號函有關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進修活動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 ||
說明: | 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是以,教師進修種類包含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及研習等,爰本部旨揭函釋說明二(一)所敘「原已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奉准進修,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至結業為止」之後段「准予進修至結業為止」,修正為「進修學位者准予進修至畢業為止」及「進修學分及其他非學位學分者,准予進修至課程結束為止」。 |
●附錄二:教育部98年7月29日臺人(二)字第0980114427號函
有關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進修活動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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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復 貴府98年6月29日府教創字第0980236077號函。 | ||
二、 | 查本部前以98年6月6月台人(二)字第0980086244號函就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進修活動釋示在案,茲補充說明如下: | ||
(一) | 教師於上開函示前,原已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奉准進修,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至結業為止;惟98年6月6日以後(含)奉准進修者,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僅准予進修至當學期為止,復職後始得繼續從事進修活動。 | ||
(二) | 有關「進修活動」範疇,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 | ||
(三) | 有關「教師準備論文期間是否視同為進修活動」一節,如已辦理學校註冊在家準備論文,則視同進修活動。 |
●附錄三:教育部98年6月6日台人(二)字第0980086244號函
所詢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進修活動一案,復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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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復貴府98年5月18日府人考字第0980122684號函。 | ||
二、 | 查銓敘部97年12月8日部銓四字第0973001827號函略以:「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如因職場發展及自我成長之需而進修,不論是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各種進修均須花費相當時間及心力,俾能順利完成進修學程,如同意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易因進修而無法專心養育子女,反與政府鼓勵生育之政策有違,另亦將引起依其他留職停薪條款辦理留職停薪者要求援引比照之困擾。......」,復查該部95年11月24日部銓四字第0952726567號書函略以:「.......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規定........經核准進修人員,如仍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之現職人員,自得經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後,依權責核准其辦理侍親留職停薪;惟如申請侍親留職停薪經核准者,於留職薪期間從事進修或其他與留職停薪原因不符之情事,則為法所不許。」據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進修或其他與留職停薪原因不符之情事,教育人員亦比照辦理。 | ||
三、 | 另查本部79年11月23日台(79)人字第57803號函釋略以:「......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女性教師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第5條規定『女性教師辦理留職停薪育嬰期間,不得自行前往國內外學校進修』,原已奉准在師範校院或國內其他學校(訓練機構)進修之女性教師,於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准予繼續進修至結業為止,......。」,惟查前揭「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女性教師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前以84年9月15日台(84)人字第045575號函修正名稱為「公立學校、幼稚園女性教師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並因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自86年5月20日發布後,本部以87年3月3日台(87)人(二)字第87015186號函規定停止適用該原則,並準用前開辦法在案,是以,本部79年11月23日台(79)人字第57803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 $t('FEZ003') }}201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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