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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
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節錄)
有鑑於教科書經銷商諸多不正當之行銷行為,已明顯影響全國國民中小學教科書之選用,對於未採行相同行銷行為之其他競爭同業而言,亦造成不公平競爭現象。教科書經銷商提供或預告提供不當之金錢、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以爭取選用其教科書之機會,為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之行為,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前項所定不當之金錢、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例示如下:
(一)金錢
1.提供金 錢或禮券等。
2.以補助講習會、研習會、設施、辦公用品或其他名目提供金錢。
3.提供參 觀銷售事業之車馬費或住宿費等。
4.提供參加講習會、研習會或其他活動之旅費、津貼。
5.以教科 書之折扣、退貨手續費為名提供金錢。
6.假借編輯之名提供過度之勞務報酬(例如:假借校閱費、意見費、編輯參與費、資料收集費或其他編輯著作之名義提供金錢,實際上在爭取選用其教科書之機會)。
7.對於學校舉辦大型活動(例如:運動會、校慶等)提供金錢補助。
8.其他不當金錢之提供行為。
(二)物品
1.與使用特定教科書教學不具有直接關聯,即非教學時所必要之輔助教具。
2.設施用品,例如:教師用椅、時鐘、運動器材等。
3.其他不當物品之提供行為,例如:照相機、電視機、錄放影機、冰箱、衣料等。
(三)其他經濟利益
1.宴會之邀請、應酬。
2.戲劇、旅行、活動(例如:音樂會)之邀請。
3.遊覽車、住宿之提供。
4.講習會、研習會前後之設宴款待。
5.其他不當經濟利益之提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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