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有關各機關得否進用大陸籍人士擔任臨時人員一案,轉請查照。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1月13日局力字第09800302731號函辦理(附原函影本)。
二、 本府各機關學校除須依旨揭規定者外,亦須遵照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非編制人員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縣政府98.11.18北府人二字第0980978693號)
●附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1月13日局力字第09800302731號函
各機關得否進用大陸籍人士擔任臨時人員一案,經轉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
一、 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8年9月16日、同年10月23日陸法字第0980018641、0980020152號函辦理。
二、 本案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二) 另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依第13點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臨時人員之進用及運用,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促進就業推動工作小組」本(98)年1月13日召開會議決議,以促進就業措施為短期性臨時工作,大陸地區配偶如具合法工作權者,均可參加該措施,惟上開規定與兩岸條例第21條及陸委會96年10月29日函於適用上產生之疑義,經准陸委會函復,意見略以:
(一) 依據上述經建會會議決議,依短期促進就業措施進用之臨時人員,其工作性質若屬「短期性」臨時工作,不在兩岸條例第21條規範範圍;惟機關進用時,仍應考量機關業務性質及機密安全維護。
(二) 至於上述「短期性」臨時工作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稱短期性工作(按,即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一節,依該會函補充說明,其所指稱之短期性工作,係針對經建會「促進就業推動工作小組」所推動之短期促進就業方案項目所為之闡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