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2月24日局考字第0990003735號函,為利公務人員發揮社會關懷精神,自99年3月1日起,公務人員請休假使用國民旅遊卡,以個人強制休假補助費捐作公益捐款者,其捐款金額得核實列入核銷範圍,請 查照轉知。
一、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簽奉行政院98年12月2日院臺經字第0980073926號函核定,並於同年月17日會商有關機關會議結論及該會99年2月9日人力字第0990000691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從事公益捐款者,請於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網站(網址:https://inquiry.nccc.com.tw/)「公務人員」系統項下之「國旅卡賑災捐款」功能,依指示進行網路線上捐款作業,捐款筆數及總額並無設限,惟補助最高總額仍為新臺幣16,000元,並以中央政府勸募帳戶(內政部賑災捐款專戶)作為捐款專戶。
三、檢附「公務人員國旅卡公益捐款流程」、「公告與最新消息」、「國旅卡公益捐款同意書」及「問題與說明(Q&A)」等資料各1份【如附件】,相關資訊已置於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網站公告事項內,請逕行上網參閱。
附註:依所附「問題與說明(Q&A)」說明,捐款人仍必須「請休假半日以上」,且須以內政部賑災捐款專戶為捐款對象者,其捐款始得申請補助;又捐款筆數及捐款總額雖無設限(單筆金額最高則以16,000元為限),但如捐款金額超過本人年度內尚未請領之強制休假補助費額度時,其超出部分,視為持卡人同意之額外個人捐款,須自行繳納,不得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