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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5月4日北教特字0990373059號函修正「臺北縣99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招生鑑定簡章」之內容說明:
※「壹、依據」增加第三項:三、依據教育部99年4月23日台特教字第0990066496號書函,辦理99學年度藝術才能班之插班生鑑定。
※「陸、申請對象」變更為「陸、申請資格」
※柒、鑑定方式及學生就讀學校之分發
原始:(一)適用對象:符合申請資格且曾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音樂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變更:(一)適用對象:符合申請資格之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插班生不適用)且曾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音樂類科競賽表現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十一、分發學校的方式及名額」之「1.分發學校及名額」
詳細簡章內容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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