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person
{{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銓敘部99年5月14日部退一字第0993206427號書函辦理,並復貴府99年4月29日府人福字第0990072571號函。 | ||
二、 |
為期公教人員處理一致,教育人員具有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前未滿1年公教人員保險年資者,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標準,比照銓敘部99年5月14日書函規定,得按比例計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 ||
三、 | 檢附銓敘部99年5月14日書函影本1份。 |
●附錄:銓敘部99年5月14日部退一字第0993206427號書函
承詢公立學校教師退休生效時,若具6個月之新制施行前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資,其得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應如何計算,並囑就公務人員類此案件之處理情形表示意見一案,復請卓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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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復貴部民國99年5月7日台人(三)字第0990073928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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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查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以下簡稱公保優存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依本要點辦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二)最後在職之機關係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三)依中華民國84年7月1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至於退休公務人員所領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月數,則係依同要點所定之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表(以下簡稱從優逆算表)辦理,茲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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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88年5月31日修正施行前之原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養老給付係採分段累進方式計算給付月數-第1至10年,每年給付1個月;第11至15年,每年給付2個月;第16至19年,每年給付3個月;滿20年者,給付36個月(即第20年給付4個月);亦即年資20年即可領取最高36個月之養老給付。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行後,則改以每年核給1.2個月之養老給付,年資30年始得領取最高36個月之給付。 | ||
(二) |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於84年7月1日實施後,考量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所計給之養老給付不易截然劃分,爰採從優逆算方式,即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年資1年者,原僅得給付1個月之養老給付,惟於計算其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月數時,則將該l年年資視為第20年,得以4個月之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並據於公保優存要點訂定附表(即從優逆算表)。 | ||
(三) | 退撫新制施行後,優惠存款制度業已採取斷源措施,規定退撫新制施行後公保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惟從優逆算表之規定,實質上係允許部分新制施行後公保年資所計給之養老給付(3個月至16個月之本俸或年功俸)亦得辦理優惠存款,對於退休人員頗為優厚,故如有畸零月數,均不予計算。 | ||
三、 | 復查本部95年1月2日部退一字第0952579245號函釋規定略以:「……某甲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5個月又3天)所計領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得否辦理優惠存款一節,以5個月又3天之畸零年資與上述整數年資之從優逆算應屬有別,是為保障退休人員所具退撫新制施行前參加公保之畸零年資所計給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權益,同意得依從優逆算表所定『公保年資1年即有4個月養老給付月數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標準,並按5個月又3天與I年之比例所計算之金額,得辦理優惠存款。」 | ||
四、 | 以上係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月數之相關規定及辦理情形,仍請卓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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