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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訂定公布「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0.01.20北教國字第1000064716號)
經與原台北縣版本比對,發現有三項重大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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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原規定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或碩士者為優先;取得較高或同等學歷敘薪有案者,不得再申請同一學位(程)進修」,修正為「以進修學士、碩士、博士為先後之順序;同一學位(程),並以一次為限」。(第5點第2項) | ||
二、 | 原規定「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惟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修正為「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惟學校教學或業務應自行調整」。(第8點第1項) | ||
三、 | 刪除原「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時,應配合學期辦理」之文字(第8點第3項)。惟據教育局秋敏股長表示,本點修正係因八之(二)已規定「均須配合學期辦理」,緣刪除贅字,故執行上仍應配合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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