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person
{{ $t('FEZ002') }}人事室|
一、 | 復貴校100年5月19日新北南勢國人字第1000002141號函。 | ||
二、 | 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第11點規定略以:「一、……各級學校教職員申請出國觀光,為免影響學校教學及行政工作之堆行,應利用寒、暑假或其他放假期間辦理。但其利用婚假、休假申請者不在此限……」先予敘明。 | ||
三、 | 據上,專任教師於學期中應以學生受教權益及校務推展為主,除兼任行政職務者外,仍應利用寒、暑假期間申請出國觀光為宜,不得於學期中自費代課加請補休方式出國觀光。 |
●附錄一:為利提醒,本站「出國請示單」注意事項文字已配合酌作修正。
●附錄二:本市有關教師得否於學期中出國之主要函釋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98.04.29北教人字第0980298767號 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師於學期中申請非因公出國案件,請依說明三事項,由各校逕行覈實認定給假出國,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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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查本縣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第9點第2項規定略以,各級學校教職員申請出國觀光,為免影響學校教學及行政工作之推行,應利用寒、暑假或其他放假期間辦理。另查同點第3項規定略以,各機關公教人員申請非因公出國,應報經機關首長核准。 | ||
二、 | 再查臺北縣政府歷次對於教師於學期中申請非因公出國之相關函釋如下: | ||
(一) | 88年4月29日北府人二字第159127號函:同意自88年8月1日起,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校長暨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於學期中實施休假,惟其限制為於不影響課務前提下且課務應自行調整,不得另排代課。 | ||
(二) | 94年11月18日北府教學字第0940794595號函:教師如欲於學期中休假日出國,於相關規定中並無明文禁止,惟需經機關首長核准。 | ||
(三) | 94年12月1日北府教學字第0940819792號函補充說明:專任教師(除兼行政職務者)於學期中以不影響課務及校務為前題,得利用放假日出國,惟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不得以調補課之方式加請事病假出國。 | ||
三、 | 基於五倫及人道立場之考量,並尊重機關首長給假權責以及簡化工作流程,本局同意就其教師應給之事假、休假、喪假、家庭照顧假及陪產假等假別,如確因當事人或其配偶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具有結婚、生育、重大傷病及死亡等事由,並提出足資證明其與被探人之親屬關係及居住國外之文件後,得由各校斟酌實際需要,逕行覈實認定給假出國。 |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98.11.09北教人字第0980924931號
所詢公立國小教師得否比照公務人員於學期中利用補休假出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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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復貴校98年10月29日北縣永平人字第0980004899號函。 | ||
二、 | 依「臺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第9點第2項規定:「各級學校教職員申請出國觀光,為免影響學校教學及行政工作之推行,應利用寒、暑假或其他放假期間辦理。但其利用婚假、休假申請者不在此限。」先予敘明。 | ||
三、 | 據上,專任教師於學期中應以學生受教權益及學校發展為主,申請出國觀光旅遊仍應依上開要點辦理;如因個人特殊事由,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校務推展與不得調補課之前提下,由學校本權責審酌實際需要核予補休出國。 |
{{ $t('FEZ003') }}201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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