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person
{{ $t('FEZ002') }}人事室|
說明: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0年5月31日部退三字第1003371923號書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 ||
●附錄:銓敘部100年5月31日部退三字第1003371923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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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如再任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工作,須否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一案,復請 查照。 | |||
一、 | 復貴會民國100年5月17日校護協(妃)字第100035號函。 | ||
二、 | 查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同法第32條第6項規定略以,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上開退休法第23條停止月退休金情事者,應同時停止辦理優惠存款。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略以:上開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任公職」,指所任職務須符合下列條件者:1、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2、由政府機關(構)直接僱用,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並從事全職之工作。準此,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含全額或部分預算支應)並實際從事全職工作者,係屬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之限制範圍。至於所稱「全職工作」,依本部100年5月3日部退三字第10033440712號令規定,係指(一)公務機關(構)、學校或軍事單位依各該屬任用法令規定進用並指派工作之編制內職務,或依各相關法令及單行規章進用並從事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三)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所列法人團體及轉投資事業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或常務董(監)事、常駐監察人及按月支領固定報酬之獨立董事。 | ||
三、 | 本案所詢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工作,如係於公立學校任職,即屬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者;如其所代理之職務,係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以約聘僱人員方式進用,即屬前開本部100年5月3日令所定「全職工作」之範圍,自應依前開退休法第2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停發月退休金;反之,所稱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工作,若屬編制內護理人員短期請假時之臨時性短期代理,且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不相當,即非屬上開規定應限制之範圍。 |
{{ $t('FEZ003') }}201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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