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person
{{ $t('FEZ002') }}人事室|
●留職停薪選擇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遇全國統一調薪時,其保險俸(薪)給是否應隨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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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是。留職停薪選擇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其保險俸(薪)給係以其留職停薪時之職級為準,遇全國統一調薪時,應隨同等級公教人員保險俸(薪)給調整。 |
●被保險人死亡給付,可否以法定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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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7條規定,公保死亡給付應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時,始得以法定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為受益人。 |
●被保險人之眷屬居住國外或國內死亡,且在台灣未曾設籍時,應如何辦理請領眷屬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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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被保險人之眷屬在臺灣未曾設籍,無法取得戶籍謄本者,如發生死亡時,可由要保機關負責證明其眷屬身分(其內容應記載其眷屬在臺未曾設籍及二者親屬關係),連同現金給付請領書、收據及其他應附證明文件,一併送公教保險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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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某甲係乙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於99年8月辦理留職停薪,並自同日起任職丙機關為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某甲應於99年8月自乙私立學校退保,轉至丙機關加保,不得以其原 留職停薪身分選擇在乙私立學校繼續加保,或同時在乙私立學校及丙機關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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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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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 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同法第6 條規定:「(第一項)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期間自承保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第二項)被保險人應在其支領全額俸(薪)給之機關加保,不得重複參加本保險。(第三項)重複參加本保險所繳之保險費,概不退還。……。」某甲原係乙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於99 年8 月辦理留職停薪,雖得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 條第3 項之規定選擇繼續在乙私立學校加保,惟因其自同日起已轉任他機關為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屬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之強制加保對象,故應於99 年8 月轉至丙機關加保,不得以其原留職停薪身分選擇繼續在乙私立學校加保,亦不得重複在乙私立學校及丙機關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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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1-06-21
{{ $t('FEZ014') }}201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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