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person
{{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教育部100年12月5日臺人(一)字第1000215053號函辦理。 |
二、 |
查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得否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提敘薪級一節,該部前以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釋:「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理)教師年資,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每滿1年提敘1級支薪,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一)擔任公立國民中小學代課(理)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未辦理甄選,係由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者。(二)其代課(理)期間連續1學年或未連續1學年,惟每次代課(理)在3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1年者。(三)其代課(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並經原服務學校出具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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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復查99年2月11日、12日、19日等3日因寒假與春假連續假期調整放假,於99年7月1日至3日補行上班上課,雖係全國中小學一致之政策(特殊情形者除外),惟該段期間係屬補行上班性質,非屬延長聘期且並未支薪,爰應以實際聘任且支薪期間始得採計為代理期間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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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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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1-12-22
{{ $t('FEZ014') }}201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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