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person
{{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教育部101年1月17日臺人(一)字第1010003702A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函解釋文意旨,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銓敘部規定辦理;至有關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則比照旨揭銓敘部函示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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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另教育部86年6月25日台(86)人(一)字第86049009號函【教師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與教學、研究、社會公益無關,且有影響教學品質及教師形象之虞,專任教師應以不參加為宜。】停止適用,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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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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