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primor
{{ $t('FEZ002') }}出納組|
一、依據教育部99年5月26日台體(二)字第0990080721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教職員工午餐繳費事宜,前函略以:
(一)學生午餐費係由家長繳納,若經家長會同意,午餐工作人員(指午餐執行秘書、午餐主計、午餐出納及廚工)午餐費得由學生所繳午餐費項下支應。而其他非屬午餐工作人員之教職員,基於使用者付費,應繳交午餐費。
(二)午餐時間導師督導學生用餐,為導師指導學生生活教育之一部分,若將導師納入午餐工作人員,實屬不妥。
三、請各校導師參加學校辦理之營養午餐者,於100學年度下學期開學起,務必依據前函精神確實繳納午餐費用。
四、學校午餐合約中除上開午餐工作人員外,若載明廠商需提供適量餐點給其餘人員者,得依合約內容辦理至合約期滿。101學年度重新招標時,則應依照本局修正最新版之契約書進行招標。
{{ $t('FEZ003') }}201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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