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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研發替代役年資應如何採計提敘薪級」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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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教育部101年2月15日臺人(一)字第1010002075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7條第6項規定:「研發替代役役男服滿規定之役期者,依第1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採計為服役年資;其餘期間,採計為用人單位工作年資。」茲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服研發替代役者,係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爰得採計服役期間第3階段之年資;按其服務單位及所任職務性質,比照現行敘薪法令規定中各類職前年資採計及認定方式,辦理年資採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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