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person
{{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假日出差、夜間出差得依實際執行職務之時間補休,行程及未實際執行職務之時間不列入補休範圍。」同注意事項第15點規定:「教職員工因業務需要,須於星期例假日或於下班後離開辦公場所執行職務時,其為加班或出差,由首長依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認定。」 |
二、 |
另依教育部97年3月27日台人(二)字0970047393號書函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3月25日局給字第09700611701號書函略以:「...各機關員工奉派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又該延長上班時間,不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期間,且需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錄,並由各機關本於權責核實認定。」 |
三、 |
據上,學校辦理2日以上校外教學或隔宿露營活動,若教師或人員夜間仍有須照顧學生並承擔學生人身安全之責任、或值夜等值勤事實經校長核定,爰依上開規定辦理,惟加班時間之認定仍以每日4小時為上限,並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且以課務自理為原則。 |
{{ $t('FEZ003') }}2012-03-07
{{ $t('FEZ014') }}201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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