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person
{{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教育部101年2月23日臺人(二)字第1010028644A號函辦理。 |
二、 |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第1項)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1學年者,自第2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7日;服務滿3學年者,自第4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14日;滿6學年者,自第7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21日;滿9學年者,自第10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28日;滿14學年者,自第15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30日。...(第3項)...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1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及第11條規定:「(第1項)教師符合第8條休假規定者,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規定之日數資格者,應全部休畢。...(第3項)...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上開基準另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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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次查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2條規定略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14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14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14日...」及第4條第1項規定:「應休畢日數(14日以內)之休假部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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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復查教育部98年6月10日台人(二)字第0980097527號函略以,有關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初任教師除外)教師,因其兼任行政職務未滿1學年,當年之休假日數即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並應以其具有之休假日數依規定核予休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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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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