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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輔導組|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10日臺人(二)字第1010012390D號函辦理。
二、旨揭表揚要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
三、旨揭表揚要點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四、復依上開要點第4點規定,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請於101年3月31日 前,向本局提出推薦。
五、最近3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六、推薦人員如有2名以上者,請於具體事蹟表(一律採A3格式,不得超過2頁,並詳閱填表說明)與推 薦名冊中註明推薦優先順序,以做為教育部複審審議時之參考。另所送相關證明文件請裝訂成冊並 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退還。
七、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將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八、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教育奉獻獎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以及填表說明之電子檔請詳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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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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