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person
{{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教育部101年3月19日臺人(二)字第1010040697A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有關教師於考核年度內,已循教師法第14條規定辦理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其考核辦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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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年度內,因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其雖任職屆滿1學年,或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以上而未滿1學年而者,該學年不再辦理年終(另予)成績考核。惟該解聘或不續聘處分如經撤銷,原聘任關係即予恢復,准予補辦成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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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年度內,因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第4項規定,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或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停聘者,其任職屆滿1學年,或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以上而未滿1學年者,該學年准予辦理年終(另予)成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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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另教育部88年12月4日台(88)人(二)字第88145216號書函及歷來函釋涉及教師於學年度內遭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如於學年度內已連續任職達6個月以上而未滿1學年得否辦理年終(另予)成績考核之規定,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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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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