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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函轉教育部101年3月22日臺人(三)字第1010040246號函辦理(檢附教育部函影本1份) 附錄:教育部101年3月22日臺人(三)字第1010040246號函 所詢公立學校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責格年資,嗣後於公立學校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其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私立學校服務年資,得否併計為退撫年資疑義一案,請查照。 一、 依臺端101年2月12日致本部信件辦理。 二、 查本部99年6月28日臺人(三)字第0990092142B號函略以,公立學校退休教師,曾於81年8月1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教師,其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未具合格資格教師年資,嗣後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依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撫卹時,其曾任是段未具教師資格之私立學校服務年資,得依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屆第1次委員會決議精神(各校應鼓勵現職未經審定、登記或檢定之不合格教師參加進修,嗣後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依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於辦理退撫時,其曾任不合格教師之服務年資從寬採計),比照私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採計為退撫年資。 三、 茲據來函所詢,公立學校教師曾於77年8月1日至78年7月31日止,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教師,嗣後於80年8月1日候用教師甄試錄取分發,並於81年8月1日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及證書,並任教公立學校迄今,是段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私立學校服務年資,得否採計為退休年資一節,依本部上開函釋意旨,公立學校教師81年8月1日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教師,81年8月1日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未具合格教師資格年資,嗣後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證書),始得比照私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採計為退撫年資。據瞭解臺端77年8月1日至78年7月31日止任教私立學校,離職後始於80年8月1日候用教師甄試錄取分發,81年8月1日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及證書,核與上開函釋需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規定未符,爰是段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私立學校年資無法採計為退撫年資。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1.04.05北教人字第1011510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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