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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依教育部101年4月16日臺人(二)字第101005934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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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教師於曠職(課)期間如遇例假日是否扣除薪給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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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復貴局101年3月30日北市教人字第101334506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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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5條規定:「未辦請(補)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復查本部96年8月31日台人(二)字第0960128951號書函略以:「…教師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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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另查銓敘部96年6月7日部銓二字第0962809079號書函略以:「…有關公務人員連續曠職期間遇有例假日者,該例假日應否扣除俸(薪)給,依前開規定,例假日前後之曠職既視為繼續,爰該例假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又遇國定假日之情形亦同…」,教育人員類此情形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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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案教師自101年3月9日(星期五)職(課),至3月26日恢復上班,依上開規定其曠職日數應扣除例假日(計11日),並依規定扣除連續曠職期間之薪給(3月9日至23日,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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