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jessieho
{{ $t('FEZ002') }}輔導組|
內容 :
一、受理申請學校:明志國中、光復國中。
二、申請資格:
具備英語才能特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戶籍設於本縣且為97學年度各公私立國民小學英語學科領域學習特質優異之應屆畢業生。
2.居所地設於臺北縣且符合上述第一項條件之僑生。
三、鑑定方式:依「特殊教育法」第七條及「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五條採多元多階段方式辦理鑑定,分書面審查及英語能力評量二種方式辦理。
1.書面審查:
符合申請資格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英語)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2)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英語)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2.英語能力評量:符合申請資格之一般學生可採此管道申請鑑定,評量分為初選與複選兩階段。
四、實施計畫公告及申請表件索取:
1.實施計畫自98年4月6日(星期一)起於本縣特殊教育資訊網
(http://www.sec.tpc.edu.tw)及各國民中、小學學校網站公告。
2.申請表(含特質檢核表)自98年4月7日(二)中午12:00起,請至受理申請學校警衛室購買。
五、相關申請作業時程(請向各受理申請學校辦理申請):
1.書面審查申請:98年4月15、16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
2.英語能力評量申請:98年4月20日至4月24日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
※詳細實施計畫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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