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揭遷調要點修正,係配合公務人員陞遷法於98年4月22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辦理,並報經銓敘部98年10月30日部銓四字第0983123098號書函同意備查。
二、有關遷調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略以,部分機關應自行就業務特性範圍,訂定遷調規定,陳(層)報本府備查後,據以實施,修正時亦同。爰請各機關學校自行斟酌是否修正遷調規定,其如有修正者,請另報府備查。
三、另遷調要點第10點規定,各一級機關應將遷調結果於每年6月底前函報本府,並由本府人事處會同政風處檢討執行成效,請各機關學校確實檢討,並填列所附各機關實施職期遷調情形統計表(檢討期間為97年7月1日至98年6月30日),並由各一級機關彙整所屬二級機關學校資料,於本(98)年11月30日前函報本府。
(臺北縣政府98.11.05北府人二字第0980929879號)